中國(guó)照明學(xué)會發(fā)布的《照明工程設計收費标準》(試行)通知,包括室内照明工程設計、專項照明工程設計以及室外照明工程設計。
第1條 室外照明工程分爲室外場地工作照明、道(dào)路照明、建築景觀照明、園林景觀照明四類。
第2條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工作分爲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
第3條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收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fā)包人的委托,提供編制照明工程建設項目前期規劃咨詢報告和投标方案設計文件、方案深化設計文件和初步設計文件(含專業效果展示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非标準設備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文件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4條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收費采取按照照明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法計算收費。
第5條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 設計收費=投标方案費+設計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 設計收費基準價=基本設計收費+其他設計收費
3 基本設計收費=工程設計收費基價×專項調整系數×工程複雜程度調整系數
第6條 投标方案費是完成(chéng)經(jīng)發(fā)包人認可的中标方案設計文件的價格。在《照明工程設計投标方案計價表》中查找确定。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投标方案計價表
序号 | 計費額(萬元) | 照明工程類型 |
1 | 0 | 室外場地功能(néng)照明 |
2 | 2.0(每條道(dào)路) | 道(dào)路照明 |
3 | 5.0(每個單體) | 單體建築、橋梁景觀照明 |
4 | 2~3.0(每個單體) | 建築群景觀照明 |
5 | 1~1.5(每個單體) | 公園、庭院式建築景觀照明 |
第7條 設計收費基準價
設計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标準計算出的設計基準收費額,由發(fā)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内協商确定照明工程設計收費合同額。
浮動幅度值系指因非工程技術因素并經(jīng)設計人與發(fā)包人共同協商确定的設計收費總額的合理浮動值,浮動幅度值不應大于20%。
第8條 其他設計收費
其他設計收費是指根據照明工程專項設計實際需要或者發(fā)包人要求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包括總體規劃設計費、主體設計協調費、非标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費、施工圖預算編制費、效果圖制作費等。
第9條 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工程設計收費基價指在照明工程專項設計中提供編制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收取的費用,并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圖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竣工驗收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10條 工程設計收費基價是完成(chéng)基本服務的價格。工程設計收費基價在《照明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中查找确定,計費額處于兩(liǎng)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内插法确定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
序号 | 計費額(萬元 | 收費基價(萬元) |
1 | 50 | 9(18%) |
2 | 100 | 15(15%) |
3 | 200 | 24(12%) |
4 | 300 | 30(10%) |
5 | 500 | 40(8%) |
6 | 800 | 56(7%) |
7 | 1000 | 60(6%) |
8 | 2000 | 100(5%) |
9 | 5000 | 200(4%) |
注:計費額超過(guò)5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3.8%的收費率計算收費基價。
第11條 工程設計收費計費額
工程設計收費計費額,爲經(jīng)過(guò)批準的照明工程建設項目深化設計方案概算中的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第12條 工程設計收費調整系數
工程設計收費标準的調整系數包括專項調整系數和工程複雜程度調整系數。
1.專項調整系數是對(duì)不同類型照明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複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jìn)行調整的系數。計算工程設計收費時,專業調整系數在《工程設計收費專項調整系數表》中查找确定。
室外照明工程設計收費專項調整系數表
序号 | 照明工程類型 | 專項調整系數 |
1 | 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 | 0.7 |
2 | 道(dào)路照明設計 | 0.8 |
3 | 建築物、構築物景觀照明設計 | 1 |
4 | 廣場、園林景觀照明設計 | 0.9 |
2.工程複雜程度調整系數是對(duì)同一類型不同照明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複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jìn)行調整的系數。計算工程設計收費時,工程複雜程度在相應章節的《工程複雜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工程複雜程度表
序号 | 照明工程類型 | 複雜程度調整系數 |
0.8 | 1.0 | 1.3 |
1 | 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 | 停車場、貨運物流、堆場、碼頭、工地 | 造船廠、加油站、水處理廠、石化廠 | —— |
2 | 道(dào)路照明設計 | 道(dào)路 | 隧道(dào) | 交叉路口、高架路段、立交橋 |
3 | 建築物、構築物 | 雕塑、城牆輪廓照明 | 普通建築物、橋梁内透光照明、泛光照明 | 地标建築、古典建築、超高建築、建築化景觀照明 |
4 | 廣場、公園、庭院式酒店景觀 | 硬質廣場、河道(dào) | 噴泉廣場、公園及其水體、山體 | 古典式園林 |
第13條 單獨委托前期咨詢與可行性研究的,按照相應類型投标方案費收取。
第14條 單獨委托方案深化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務設計工作量的比例計算工程設計收費。各階段工作量比例如下:
照明工程設計階段工作量比例表
設計階段 | 工作内容 | 工作量比例 |
方案深化設計 | 設計方案效果圖(含主要場景模式的效果展示) 造價估算 | 10~25% |
初步設計 | 最終設計方案效果圖(含不同場景模式的效果展示) 照明設計選型表 控制設備選型表 設計概算 | 35~50% |
施工圖設計 | 施工說明 燈具安裝平面(miàn)圖及安裝大樣圖 配電管線平面(miàn)圖及系統圖 控制原理圖 | 40% |
注:提供兩(liǎng)個以上設計比選方案且達到深度要求的,從第三個比選方案起(qǐ),每個方案按照方案設計費的50%加收方案設計費。
第15條 照明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由兩(liǎng)個或者兩(liǎng)個以上設計人承擔的,其中對(duì)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合理性和整體性負責的設計人,按照該建設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5%加收主體設計協調費。
第16條 編制工程施工圖預算的,按照該建設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10%收取施工圖預算編制費。
第17條 工程設計中采用設計人自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其專利和專有技術收費由發(fā)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确定。
第18條 境外照明工程項目需要按照境外設計程序和技術質量要求由境内設計人進(jìn)行設計的,工程設計收費由發(fā)包人與設計人根據實際發(fā)生的設計工作量,參照本标準協商确定。
第19條 由境外設計人提供設計文件,需要境内設計人按照國(guó)家标準規範審核并簽署确認意見的,按照國(guó)際對(duì)等原則或者實際發(fā)生的工作量,協商确定審核确認費。
第20條 設計人提供設計文件的标準份數,前期咨詢與規劃方案、深化設計方案分别爲6份,施工圖設計、非标準設備設計、施工圖預算分别爲8份。發(fā)包人要求增加設計文件份數的,由發(fā)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設計文件工本費。
第21條 其他服務收費,國(guó)家有收費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國(guó)家沒(méi)有收費規定的,由發(fā)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确定。